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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、《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

2024-01-29

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

国卫老龄函〔2024〕20号

山东省人民政府:

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(区、市)创建是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的重要内容。2018年,我委同意你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。近年来,你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扎实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,在组织领导、部门协同、政策制定、服务优化、队伍建设、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。根据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卫老龄发〔2022〕14号),经申请创建、支持指导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现决定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。

请你省以成功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为契机,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,强化统筹协调,加强政策支持,注重机制创新,探索服务模式,努力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,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2024年1月22日
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
《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的通知》

国卫老龄函〔2024〕1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
根据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卫老龄发〔2022〕14号)和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办老龄函〔2022〕128号),经自评申报、省级推荐、专家评审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(市、区)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,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9个机构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。

希望命名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不断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,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,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。各地要广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形成辐射带动效应,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。 

附件:1.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名单

      2.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  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2024年1月19日
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

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的通知》解读

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的通知》。现解读如下:

经批准,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。2022年4月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》(国卫老龄发〔2022〕14号)、《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办老龄函〔2022〕128号),部署开展创建示范工作。创建目标是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,发挥辐射带动作用,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,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,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,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,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。示范省(区、市)和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工作重点包括组织领导、政策支持、质量提升、管理监督、支撑保障、群众评价等方面,示范机构创建工作重点包括环境设施、人员队伍、内部管理、服务质量、服务效果等方面。

经申请创建、支持指导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;经自评申报、省级推荐、专家评审、评估验收、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,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(市、区)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(市、区)、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9个机构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。